十级伤残、连撞三车…“加长版”货车上路引事故 |
分类:合同文书 时间:(2022-05-10 10:08) 点击:399 |
重庆律师分析案情 “加长”货车变“祸”车 王师傅是一名货车司机,去年12月底,他接到一份运送铝合金钢管的活。车厢长度约4米,钢管长度约6米,远远超出车厢长度,虽然知道这样不安全,但自认为是老司机的王师傅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出发了。 途中,在与老陈的大巴车交会时,王师傅仍按平时车宽估计车距,但由于钢管斜放在车上,靠在车沿,被车头遮挡不易发现,司机老陈避让不及,钢管穿过驾驶室门窗,直戳老陈面部,导致其当场昏迷。紧接着,大巴车与沿途停放的三辆小轿车发生碰撞,所幸车内无人。 事故发生后,经交警大队认定,王师傅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。 事故导致老陈左脸皮肤裂伤,在医院治疗了11天后,仍遗留面部疤痕超过10厘米。经鉴定,老陈的伤情评定为十级。双方就赔偿款项多次协商无果。11月1日,老陈将王师傅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鉴定费、护理费等共计17万余元。 法官调解化纠纷 承办法官接手后,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。王师傅及其保险公司认为,面部疤痕部分不是很明显,后期可以自然消退或者通过激光治疗除疤,而且鉴定结果不一定合理,疤痕长度有可能达不到伤残标准,因此要求减免一部分赔偿。而老陈认为既然鉴定结论已出,就按照鉴定结论处理。 法官围绕争议焦点,向双方释法说理。一方面,根据法律规定,王师傅的货车属于轻型货车,货物宽度、长度不得超出车厢,而其所载钢管远远超出车身长度,违反了法律规定,况且面部疤痕是一辈子的事情,赔偿也是情理之中;另一方面,老陈通过积极治疗面部疤痕也可消除一部分,对今后的生活不会有太大的影响。 因此,法官依据相关赔偿标准提出,有争议部分的疤痕可以适当降低赔偿标准,经过耐心的劝导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由王师傅和保险公司赔偿老陈15万余元,至此,该案得以顺利解决。 法官提醒 货车本身盲区较大,载超长、超宽货物等都会进一步扩大盲区,增加车辆危险系数,不仅遮挡车后视线,也会严重影响其他车辆视线,甚至会导致车身重心不稳,诱发交通事故。货车司机切勿铤而走险,罔顾交通安全,最终害人害己。 而我们平时在驾驶小轿车时,遇到货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: 1、避开盲区 车身越大盲区越大,行驶时绝对不能待在货车两侧盲区并排行驶,同时尽量不要从右侧超越货车。 2、如何超车 超越大货车时应选择视野良好的直道,并提前并到货车左侧线路。快行驶到货车旁时闪灯和鸣笛以示超车,超越时请快速一次性通过, 超越货车后不要立刻变回原来车道,应远离货车一段距离再回原车道。 3、弯道遇货车 弯道行驶时,大货车体积大导致前方视野不佳,无法及时发现前方路况,因此遇到弯道行驶缓慢的货车应减速远离,等待通过弯道后找机会超越。 4、保持刹车距离 假如迫不得已要尾随货车,必须保持足够的距离,以便随时刹车。 法条链接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,装载长度、宽度不得超出车厢,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重型、中型载货汽车,半挂车载物,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,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.2米; (二)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,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.5米; (三)摩托车载物,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.5米,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.2米。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.15米;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。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,不得载货。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,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.5米,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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